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宏观经济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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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中国宏观经济学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宏观经济学会。(CHINA SOCIETY OF MACROECONOMICS缩写:CSM)。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中国宏观经济学会是由从事宏观经济研究与管理的中央与地方发改委、研究机构、重点院校等单位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专门研究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宏观经济管理科学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政策,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通过对宏观经济的理论、政策和方法的研究,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我国宏观经济管理水平,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管理,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邮政编码10083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部局等重大课题的研究,对计划、金融、财政等经济政策的配套实施和综合协调的研究,对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管理权限的研究,以及关于经济运行中现实问题的研究等,并向中央和政府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服务。
(二)
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年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地举办专题研讨会、报告会、经济形势分析会等。
(三)
开展政府部门、研究机构、重点院校之间关于宏观经济管理问题的学术交流和课题研究。
(四)
普及宏观经济管理理论知识,培训宏观经济管理人员,总结推广宏观经济管理的经验。
(五)
组织研究国外宏观经济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参加和组织有关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六)
编辑和出版有关宏观经济管理的书刊和资料。
(七)
加强同相关学术团体的联系,交流研究成果和开展学会间的活动。
(八)
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提供宏观经济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和其他有关的科学论证与技术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积极参与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换届后,应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选举常务理事和决定本会理事成员的变更与增补;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每年组织若干次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会员单位有参加活动的权利和协助办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日常办事机构为中国宏观经济学会秘书处,挂靠在业务主管单位,其党政工作和专职人员编制接受挂靠单位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及有关单位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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